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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自:温州高新人才网http://www.600hr.com 发表日期:2008-5-20

中共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委〔200829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青田县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08年5月12

 

青田县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决定》(青委〔200789号),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主体,每年要推出一定的岗位,以调动、转任、调任、聘用、兼职、咨询、讲学、社会实践以及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各种形式积极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

    第二章  对 象

  第三条  根据青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主要引进下列高层次人才: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评选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一定专业实践经验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具有硕士学位并有一定专业实践经验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在某一领域有重大突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七)由相关部门认定具有特殊才能的实用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待 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引进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高层次人才不受人员编制限制,可先进后出,在今后自然减员中冲抵。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原任职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在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档案关系后,财政发给安家补贴和政府津贴。

  (一)安家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第三条13款人才每人安家补贴15万元,引进手续办理后支付5万元,服务满5年后,再支付10万元;第三条47款人才每人安家补贴8万元,引进手续办理后支付3万元,服务满5年后,再支付5万元。

  (二)政府津贴标准:前3年第三条13款人才每人每月津贴3000元;第三条47款人才每人每月津贴2000元。三年后,享受当地高层次人才同等政府津贴。

  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和津贴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第三条13款人才,服务满2年,一次性补助每人1.5万元;第三条47款人才,服务满2年,一次性补助每人1万元。

  第六条  政府每年安排20套政策性住房,为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入住政策性住房前,财政发给住房补贴,第三条13款人才,每年补贴1.5万元;第三条47款人才,每年补贴1万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首个服务合同或协议期满后,续签了5年以上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给予办理政策性住房产权证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转让政策性住房,由政府按当时的政策性住房价格购回。夫妻同属高层次人才引进,就高的一方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待遇。

  第七条  带科研项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政府资助科研经费。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调随迁,不迁户口不转关系的,凭《青田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单位证明、户口簿,公安部门给予办理《青田县人才居住证》。持《青田县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享受本县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可随调,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允许调入对口对应单位,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协调落实;在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落实。随迁学龄子女凭《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申请表》,由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就读学校;系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我县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待遇。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人事档案关系由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需调转人事关系而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的,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其新建档案,认定工龄,恢复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到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的研究生给予一定的政府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津贴8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津贴500元。

  第十三条  以柔性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待遇、住房等问题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工资待遇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期股制、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业绩工资和补贴等薪酬形式,鼓励以专利、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第十四条  企业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政策列入经营成本。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五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凡属特别紧缺急需人才引进的,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组织行业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或考评。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加强监督与指导。

  (三)用人单位提供意向人员下列材料,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青田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

  2、拟与个人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协议样本;

  3、个人材料,包括有效的身份证明,个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业绩证明材料,体检结论;

  4、综合考核报告。

  (四)凭《青田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到相关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约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履行合同或协议情况,作为发放津贴、补助、资助等依据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管理,做好年度考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度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评不合格的,不能享受当年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期满后,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

  第二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合同或协议发生争议,按人事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领导联系优秀人才范围。用人单位要关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创造条件发挥其作用。

  第二十二条  关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健康体检,服务满5年安排一次工会疗养。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体检费由财政支出,疗养费财政补助每人2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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